一、PED认证F模式的定义
基于压力设备验证的型式符合性是符合性评估程序的一部分。在此模式下,制造商履行第2点和第5点规定的义务,并确保及独自声明相关压力设备(其已满足第3点规定)符合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型式,并满足本指令对其适用的要求。
二、PED认证F模式的制造要求
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制造过程及其监控能使所制造的产品符合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批准型式以及本指令对其适用的要求。
三、PED认证F模式的验证要求
制造商选择的公告机构应进行适当的检查和测试,以验证压力设备符合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批准型式以及本指令的相关要求。为检查压力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而进行的检查和测试,应按第4点的规定对每个产品进行。
四、PED认证F模式的逐件检验程序
4.1. 所有压力设备均应进行逐件检查,并应进行相关协调标准规定的适当测试或等效测试,以验证其符合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批准型式以及本指令的相关要求。若无此类协调标准,相关公告机构应决定需进行的适当测试。
特别是,公告机构应:
— 验证从事部件永久性连接和非破坏性试验的人员是否符合附录I第3.1.2和3.1.3点的资格或批准要求;
— 验证材料制造商根据附录I第4.3点颁发的证书;
— 实施或安排实施附录I第3.2点提及的最终评估和验证试验,并检查安全装置(如适用)。
4.2. 公告机构应就所进行的检查和测试颁发符合性证书,并应在每个经批准的压力设备上加贴其识别编号,或在其责任下安排加贴。制造商应将符合性证书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机关查阅,自压力设备投放市场之日起算。
五、PED认证F模式的CE标志与欧盟符合性声明
5.1. 制造商应在每个符合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批准型式并满足本指令适用要求的单个压力设备上加贴CE标志,并在第3点提及的公告机构的责任下加贴该机构的识别编号。
5.2. 制造商应为每个压力设备型号起草书面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自压力设备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国家主管机关查阅。欧盟符合性声明应标明其所针对的压力设备型号。应要求,应向相关主管机关提供符合性声明的副本。
如果第3点提及的公告机构同意并在其责任下,制造商也可在压力设备上加贴该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六、PED认证F模式的识别编号加贴
如果公告机构同意并在其责任下,制造商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在压力设备上加贴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七、PED认证F模式的授权代表
制造商的义务可由其授权代表代表其并以其责任履行,前提是这些义务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授权代表不得履行第2点中规定的制造商义务。
PED认证F模式的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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