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承压设备PED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PED)是规范承压设备安全性的核心法规。现行版本2014/68/EU已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取代原有的97/23/EC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所有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承压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及安全附件等产品。
PED认证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原材料等整个过程,需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审核通过后才可黏贴CE标识,出具符合性声明DOC,进入欧盟市场。
涵盖设备类型:
压力容器:储罐、换热器、塔器等装载压力流体的壳体设备
压力管道:蒸汽管道、化工工艺管道等输送流体的管道系统
压力附件:阀门、过滤器、流量计等具有操作功能和承压的装置
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开关等防止超压的保护装置
成套设备:锅炉系统、空压机组、石化装置等集成承压系统
产品范围:从家用压力锅到工业电站设备,涵盖约1万多种承压设备产品。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进行操作。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
1.设备类型: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
2.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流体组别:组别1-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互和高氧化性;组别2-非危险性流体: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
4.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
5.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根据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进行判定。
几种例外情况如下:
用于充装不稳定气体的容器必须归为第Ⅲ类型;
便携式灭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归为第Ⅲ类型以下;
用于产生热水的承压单元按照H模式(归为三类以上);
压力锅的设计必须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类型模式之一的一个合格评定程序;
在温度高于350℃输运的流体的所有管道必须将其归为第Ⅲ类别。
PED认证认证模式
category I:
Module A
category II:
Module A2
Module D1
Module E1
category III:
Modules B (design type) + D
Modules B (design type) + F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E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C2
Module H
category IV: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D
Modules B (production type) + F
Module G
Module H1
PED认证的主要流程:
压力设备指令2014/68/EU包含每种类型的经济运营商(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的法律义务。已为制造商制定了以下分步计划。
产品界定与分类
确认产品属于PED指令范围
根据附录II确定设备认证等级(I-IV类)
合格评定程序选择
根据设备类别选择相应的合格评定模式
确定是否需要公告机构介入
技术文件准备
产品设计与制造文件
材料证明与工艺评定记录
风险评估与计算文件
检验测试报告
符合性评定
由公告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
实施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符合性声明与CE标志
起草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
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和公告机构号(如需)
PED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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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PED认证客户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