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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检验

欧盟游艇RCD指令2013/53/EU检验简介

一般要求
2.1. 船舶识别

每艘船舶应标有识别号码,包括以下信息:

制造商代码。
制造国。
唯一序列号。
生产年份。
车型年份。
2.2. 船舶建造者铭牌

每艘船只应携带一个永久固定的牌子,与船体识别号分开安装,牌子上应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
CE 标志。
按照第 1 节的船舶设计类别。
制造商建议的最大负载,不包括固定罐满载时的重量。
制造商建议的船舶航行时载运的人数。
2.3. 落水防护及重新登船的方法

根据设计类别,船舶的设计应尽量降低落水风险并方便重新登船。

2.4. 从主转向位置的可见性

对于机动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速度和负载),主驾驶位置应为操作者提供良好的全方位可视性。

2.5. 用户手册

根据第 7(7) 条和第 9(4) 条,每件产品均应配备一份用户手册。该手册应提供安全使用产品所需的所有信息,特别注意设置、维护、正常运行、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

完整性和结构要求
3.1. 结构

材料的选择和组合以及建造应确保船舶在各方面都具有足够的强度。应特别注意第 1 节中的设计类别以及第 3.6 节中制造商建议的最大负载。

3.2. 稳性和干舷

考虑到第 1 节规定的设计类别以及第 3.6 节规定的制造商最大建议负载,船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干舷。

3.3 浮力与漂浮

船舶的建造应确保其浮力特性适合其设计类别,并符合制造商根据第 3.6 节推荐的最大负载。所有可居住多体船的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浮力,以在倒置位置保持漂浮。

长度小于 6 米的船舶在其设计类别下使用时容易被淹没,且应配备在淹没条件下的适当漂浮装置。

3.4. 船体、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开口

船体、甲板和上层建筑上的开口在关闭时不得损害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或其风雨密完整性。

窗、舷窗、门和舱盖应能承受在其特定位置可能遇到的水压,以及甲板上移动人员的重量所施加的点载荷。

贯穿船体的配件设计用于允许水流入船体或流出船体,在根据第 3.6 节对应于制造商最大建议负载的水线以下,应安装易于接近的关闭装置。

3.5. 洪水

所有船舶的设计都应尽量降低沉没风险。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驾驶舱和水井应能自行排水或有其他方式防止水进入船内。
内部的。
通风配件。
通过泵或其他方式排水。
3.6. 制造商建议的最大负载

制造商建议的船舶最大设计负载(燃料、水、粮食、杂项设备和人员(以千克为单位))应根据设计类别、稳定性和干舷(第 3.2 节)以及浮力和漂浮力(第 3.3 节)确定。

3.7. 救生筏存放

所有 A 类和 B 类船舶以及长度超过 6 米的 C 类和 D 类船舶均应配备一个或多个救生筏存放点,救生筏的容量应足以容纳制造商建议的船只设计载客人数。救生筏存放点应随时方便取用。

3.8. 退出

所有易发生翻倒的可居住多体休闲船均应配备翻倒时可用的逃生装置。如果提供用于翻倒位置的逃生装置,则无论休闲船是直立还是倒置,都不应损害结构(第 3.1 点)、稳定性(第 3.2 点)或浮力(第 3.3 点)。

每艘可居住的休闲船只均应配备发生火灾时可行的逃生途径。

3.9. 锚泊、系泊和拖带

所有船舶考虑到其设计类别和特性,
应当配备一个或多个支撑点或其他能够安全承受锚泊、系泊和拖带载荷的装置。

操控特性
制造商应确保船舶的操纵特性符合船舶设计和建造时所用的最强大推进发动机的要求。对于所有推进发动机,最大额定发动机功率应在用户手册中注明。

安装要求
5.1. 发动机和发动机舱

5.1.1. 舷内发动机

所有舷内安装的发动机应放置在与生活区隔开的封闭空间内,并安装在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或火灾蔓延的风险以及生活区内有毒烟雾、热量、噪音或振动造成的危害.

需要经常检查和/或维修的发动机零件和附件应易于取用。

发动机舱内的绝缘材料应不燃。

5.1.2. 通风

发动机舱应通风。必须防止水通过所有入口进入发动机舱造成危险。

5.1.3. 暴露部分

除非发动机有盖子或自身的外壳保护,否则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发动机裸露的运动部件或热部件必须得到有效的遮蔽。

5.1.4. 舷外发动机启动

所有装有舷外发动机的船舶均应配备防止发动机在档位中启动的装置,但以下情况除外:

当发动机产生的静推力小于500牛顿(N)时。
当发动机具有油门限制装置时,将启动发动机时的推力限制为 500 N。
5.1.5. 无人驾驶的水上摩托艇

个人水上摩托艇应设计有自动发动机关闭装置,或当驾驶员故意下车或落水时,提供减速、圆形和向前运动的自动装置。

5.1.6. 舵柄控制舷外推进发动机

舵柄控制的舷外推进发动机应配备可与舵手联动的紧急停止装置。

5.2. 燃油系统

5.2.1. 一般规定

加注、储存、通风和燃料供应布置和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尽量降低火灾和爆炸风险。

5.2.2. 燃料箱

燃料箱、管线和软管应固定并与任何高热源隔离或保护。燃料箱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应根据其容量和燃料类型确定。

所有油罐空间均应通风。

汽油燃料应存放在不属于船体的油箱中,并且:

与发动机舱和所有其他火源隔离。
与生活区分开。
柴油可以存放在与船体一体的油箱中。

5.3.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确保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正常运行。

使用条件并应尽量减少火灾和触电危险。

所有电路(由电池供电的发动机启动电路除外)在过载时都应保持安全。

电力推进电路不得与其他电路相互作用,以免任何电路无法按预期运行。

应提供通风以防止电池可能释放的爆炸性气体积聚。应牢固固定电池并防止进水。

5.4. 转向系统

5.4.1. 一般规定

转向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允许在可预见的操作条件下传输转向负载。

5.4.2. 应急安排

所有带有遥控装置的帆船休闲艇和单推进发动机非帆船休闲艇。

舵转向系统应设有休闲船舶减速时紧急操纵装置。

5.5. 气体系统

家用燃气系统应为蒸汽抽取式,其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泄漏和爆炸风险,并能进行泄漏测试。材料和部件应适合所用的特定气体,以承受海洋环境中的压力和暴露。

制造商为特定用途设计的每个燃气器具均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安装。每个燃气器具必须由分配系统的单独分支供电,并且每个器具必须由单独的关闭装置控制。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以防止泄漏和燃烧产物造成危险。

所有装有永久气体系统的船舶均应安装封闭空间以容纳所有气瓶。封闭空间应与生活区隔开,只能从外部进入,并向外通风,以便任何泄漏的气体都能排出船外。

特别是,任何永久安装的燃气系统都应在安装后进行测试。

5.6. 防火

5.6.1. 一般规定

安装的设备类型和船舶的布局应考虑火灾的风险和蔓延。应特别注意明火装置、热区或发动机和辅助机器、油和燃料溢出、未覆盖的油和燃料管道以及电线的布线,尤其是远离热源和热区。

5.6.2. 消防设备

休闲船应配备适合火灾危险的消防设备,或应标明适合火灾危险的消防设备的位置和容量。在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之前,不得将船投入使用。汽油发动机舱应受到灭火系统的保护,以避免在发生火灾时需要打开舱室。如果安装了便携式灭火器,则应方便取用,并且应将其中一个放置在可以从休闲船的主驾驶位置轻松拿到的位置。

5.7. 航行灯

如安装航行灯光、航行号型及声音信号,则须符合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COLREG) 或《欧洲内河内航规则》 (CEVNI) 的规定。

5.8 排放预防和便于废物上岸的设施

船舶的建造应当能够防止意外向船外排放污染物(油、燃料等)。

休闲船上安装的任何厕所都应仅与储水箱系统或水处理系统连接。

安装了储水箱的休闲船应安装标准排放接头,以便接收设施的管道与休闲船排放管道连接。

此外,任何穿过船体的人类排泄物管道均应安装能够固定在关闭位置的阀门。

推进发动机废气排放的基本要求
推进发动机应符合以下废气排放的基本要求。

推进发动机识别
1.1.每台发动机应清楚标明下列信息:

发动机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和联系地址;以及(如果适用)改装发动机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地址。
发动机类型、发动机系列(如果适用)。
唯一的发动机序列号。
如果第 18 条有要求,则需要 CE 标志。
1.2. 1.1 点中提到的标记必须在发动机的正常使用寿命内持久,并且必须清晰易读且不可擦除。如果使用标签或标牌,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粘贴,以确保固定方式在发动机的正常使用寿命内持久,并且标签/标牌在不被破坏或污损的情况下无法被移除。

1.3.这些标记必须固定在发动机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在发动机使用寿命期间通常不需要更换的部件上。

1.4.这些标记必须位于发动机组装好所有运行所需的部件后,普通人能够轻易看到的位置。

废气排放要求
推进发动机的设计、制造和组装应确保其在正确安装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排放量不超过指令规定的限值。

耐用性
发动机制造商应提供发动机安装和维护说明,如果适用,该说明应意味着正常使用下的发动机将在发动机的整个正常使用寿命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继续符合点 2.1 和 2.2 中规定的限制。

发动机制造商应通过先前的耐久性测试、基于正常运行循环以及通过计算部件疲劳来获取此信息,以便制造商可以制定必要的维护说明,并在所有新发动机首次投放市场时随附该说明。

发动机的正常寿命如下:

对于 CI 发动机:运行 480 小时或 10 年(以先到者为准);
对于带有或不带有整体排气装置的 SI 舷内或船尾驱动发动机:
对于 <373 kW 的发动机类别:480 个运行小时或 10 年(以先到者为准)。
对于 373 kW 至 485 kW 类别的发动机:运行 150 小时或三年(以先到者为准)。
对于发动机类别 >485 kW:运行 50 小时或一年(以先到者为准)。
个人水上摩托艇发动机:运行 350 小时或五年(以先到者为准);
舷外发动机:运行 350 小时或 10 年(以先到者为准)
用户手册
每台发动机都应配备一本以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容易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编写的用户手册,具体语言由发动机销售所在成员国决定。

用户手册应当:

提供所需的安装和维护说明,以确保发动机正常运行,满足第 3 段(耐久性)的要求。
指定按照协调标准测量时的发动机功率。
噪音排放的基本要求
装有未配备整体排气装置的舷内或船尾驱动发动机的休闲船舶、个人水上摩托艇和舷外发动机以及配备整体排气装置的船尾驱动发动机的休闲船舶应符合以下噪音排放的基本要求。

噪音水平
1.1.装有不带整体排气装置的舷内或尾驱动发动机的休闲船、个人水上交通工具和舷外发动机以及装有整体排气装置的尾驱动发动机的休闲船、水上交通工具的设计、建造和组装应确保按照协调标准中定义的测试测量出的噪声排放量不超过该指令规定的限值。

1.2作为声音测量测试的替代,如果休闲船只采用舷内发动机配置或船尾驱动发动机配置,而无整体排气装置,且其弗劳德数为 1.1、功率排量比为 40,并且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按照发动机制造商的规格安装,则应被视为符合这些噪音要求。

1.3 “弗劳德数”应通过将最大船速V(m/s)除以水线长度lwl(m)的平方根,再乘以给定的重力常数(g=9.8m/s2)来计算。

功率排水量比是指发动机功率P(kW)除以船舶排水量D(t)得到的值。

用户手册
对于配备舷内发动机或船尾发动机(带或不带整体排气装置)的休闲船舶和个人水上交通工具,附件 1.A 第 2.5 节要求的《用户手册》应包括必要的信息,以维护船舶和排气系统,在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在正常使用时符合规定的噪音限值。

对于舷外发动机,附件 1.B.4 要求的用户手册应提供必要的说明,以维护舷外发动机的状态,在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在正常使用时符合规定的噪音限制值。

耐用性
B部分第3节关于耐久性的规定应参照适用于本部分第1节中噪声排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