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认证简介
E/e-mark认证,也称为ECE/EEC认证,是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ECE regulation)和欧盟(European Union)颁布的指令(EC Direction)为依据的批准体系,针对整车以及车辆关键零部件的一种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ECE和EEC相关法规规定,整车、车辆零部件需要出口或车辆零部件与整车配套出口到ECE/EEC成员国市场,必须通过E/e-mark 认证,并在相应的产品上印刻E或e标志,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押,并且零部件产品不得在其市场进行销售,而整车则不得在挂牌上路。
目前ECE成员包括欧洲、亚洲、非洲和大洋洲共48个国家或地区,EEC成员国则是欧盟27个成员国。任何一个国家颁发的证书在其他成员国都能获得认可。
E/e-mark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e-mark认证的产品范围
1.整车——即两轮(含)以上交通工具,如轿车、电动汽车、巴士、货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全地形车、三轮车等;
2.零部件——即构成整车所必需的零件、部件,如车灯、后视镜、轮胎、安全带、刹车系统、喇叭、油箱、玻璃、内饰件等;
3.附件——即可以假装在车辆上的附件,如儿童安全座椅、三角警示牌、反光贴、导航仪、倒车雷达、倒车影像、ABS、充电器、点烟器等。
E-mark与e-mark认证区别
1.起源不同
E-mark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No. 10;
e-mark源于欧盟指令72/245/EEC, 95/54/EC和2004/104/EC(2004/104/EC是最新技术修改版本,最新非技术修改版本为2009/19/EC);
2.标志不同
E-mark 使用圆形框大E标志
e-mark使用长方形框小e标志;
3.地域范围及性质不同
E-mark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盟国家(如俄罗斯),但E-mark 是非强制性的,成员国可拒绝接受。
e-mark 适用范围为欧盟成员国,目前(截至2011-5-4)有27个成员国,各欧盟成员国都要强制执行指令要求,且只需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了e-mark,其他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证书的有效性,即强制互认。
4.一个强制,一个非强制
e-mark 是强制性的,主要针对整车。
E-mark 是非强制性的,主要针零部件。
E-mark认证模式
1.电磁兼容性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电磁环境下能否满意的工作而且对该环境内的其他部件也不产生不可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2.电磁干扰
是指一种电磁现象,它可以导致车辆、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性能降低。电磁干扰可以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和介质传播的变化等。
3.电磁抗扰度
是指车辆、车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特定的电磁干扰下保持其性能、继续工作的能力。
4.电磁环境是指在给定的场所下存在的总的电磁现象。
5.参考限值
是指型式批准或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所使用的指定的电平值。
6.基准天线
频率从20至80MHz基准天线是缩短的、半波谐振频率在80MHz的平衡偶极子天线;频率高于80MH z时,是指调谐到测量频率的半波长平衡振子天线。
7.宽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超过了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8.窄带辐射
是指是指起辐射频带带宽低于特定的测量仪器或接收机的带宽。
9.电气/电子系统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形成了车辆的一个部分,并且预定与车辆整体进行型式批准。
10.电气/电子组件(ESA)
是指一个或一组电气/电子部件包括其电气连接装置,它购成车辆的一个部分,执行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功能。一个ESA可以按照制造商的要求按部件或独立的技术单元(STU)进行批准。(见协议E/ECE/324 第二条:定义)
11.汽车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发动机单元的总尺寸和形状;
b)电气/电子部件的布置及其总线布置;
c)构成汽车本体或外壳(如果适用的话)的材料,如钢材,铝材或纤维玻璃壳体等;对于汽车面板不同的外观设计,只要本体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型式批准,但是这样的改变要通告。
11.ESA类型
就电磁兼容性而言,是指在设计上不能有以下方面本质的差别:
a)ESA所执行的功能;
b)电气/电子元件的布局(如果适用的话)。
12.ESA型式批准
按照协议E/ECE/324 第三条二款,ESA型式批准申请可由汽车制造商提出,也可由ESA制造商提出。
申请者应按协议E/ECE/324 附录IIB的规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文件。
制造商在提交申请时可以提交一份检测报告,型式批准机构可以据此编制批准证书。
13.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程序
车辆的型式批准可以根据制造商的要求选取以下几种方式:
1)批准车辆的安装
可以按E/ECE/324的第六章直接对车辆的安装进行型式批准。如果车辆制造商选择了此种程序,不需要单独对电气/电子系统或ESA进行检测。
2)对ESA进行独立检测后对车辆进行型式批准
在此程序下,车辆制造商可以向批准机构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所有的电气/电子系统或ESA均按本协议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按证书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安装,即可获得车辆的型式批准。
3)如果车辆中没有安装任何可能产生干扰或被干扰的设备,也没有任何电气/电子系统,也没有任何火花点火设备,车辆制造商仍然可以获得(如果他愿意)型式批准,此种型式批准不需要检测。
14.ESA的型式批准
根据ESA制造商的要求,ESA既可以针对所要安装的任何一个车型进行型式批准,也可以针对特定车型或制造商要求的车型。涉及直接控制车辆行驶的ESA通常要按照车辆制造商的协议获得型式批准。
授予型式批准
15.车辆型式批准
如果代表性的车辆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6.ESA
如果代表性的ESA系统完全满足协议E/ECE/324第六部分的技术要求,则可授予型式批准。
17.为编制车辆型式批准通告书和ESA型式批准通告书,E-mark标志各协议签署国的授权机构可以采用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是否可按E/ECE/324授予、不授予车辆、ESA的型式批准都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通告该协议的各签约国。
标志每个获得型式批准的车辆或ESA都会被授予一个批准号。批准号的前两个数字是表示获得批准时所采用的本协议其最新技术修改版次。各签约国不能对不同的车辆或ESA指定同一个批准号。
标志的使用车辆
按本法规的规定,批准标志应标在符合型号批准的每辆车辆上。
装在车辆内部的、按单元获批准的电气/电子不要求标志。
必须按照型式批准书上规定,在指定的、明显可见的位置上对每个符合型式批准的车辆上标国际批准标志。标志如下组成:
一个圆圈,中间含E,旁边是批准国的代号,本符号中的代号4为荷兰。(各国代号见本栏目另一介绍)。圆圈外右侧的数字(10)表示本法规的代号,R表示本法规;短横线后的02表示检测依据的是本法规的第二次修订版(最新修订)。最右边的四位数字是批准号。
对于ESA,不要求ESA装入车辆后ESA
E-mark认证流程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ECE会员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E10—塞黑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4—爱尔兰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E32—拉脱维亚 E34—保加利亚E36—立陶宛 E37—土耳其 E39—阿塞拜疆E40—马其顿E43—日本 E45—澳大利亚 E46—乌克兰 E47—南非 E48—新西兰E49—塞浦路斯 E50—马耳他 E51—韩国 E52—马来西亚 E53—泰国 E56—黑山 E58—突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