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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D模式

发布时间:2025-12  /  浏览次数:88 次

1. PED认证D模式的概述


本模块规定了一种基于质量保证的符合性评定程序,制造商应:

  • 履行第 2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义务;

  • 确保并声明承压设备或组件符合欧盟型式试验证书中的型式要求;

  • 满足指令所有适用规定。

 

2. PED认证D模式的制造要求


制造商必须对相关承压设备的生产、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接受第 4 条规定的监督。

 

3. PED认证D模式的质量体系要求


  • 3.1 申请评估
    制造商向选定的公告机构提交质量体系评估申请,内容包括:

    • 制造商(及授权代表,如适用)的名称与地址;

    • 未向其他公告机构提交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 拟生产承压设备类型的相关信息;

    • 质量体系文件;

    • 已批准型式的技术文件和欧盟型式试验证书副本。

  • 3.2 体系内容
    质量体系须确保产品符合型式要求和指令规定,所有要素应以书面形式系统记录,内容包括:

    • 质量目标、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

    • 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措施(包括经批准的永久连接工艺);

    • 制造前、中、后的检验与试验计划及频率;

    • 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记录、人员资格证明等质量记录;

    • 质量目标监控及体系运行效果评估方法。

  • 3.3 评估与审核
    公告机构审查质量体系是否满足第 3.2 条要求:

    • 符合协调标准的要素可推定满足要求;

    • 审核团队需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经验及承压设备领域专业知识;

    • 审核包括现场检查及技术文件审查,以确认制造商识别并满足指令要求的能力;

    • 审核结论及决定应书面通知制造商。

  • 3.4 体系维护
    制造商须履行并持续保持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 3.5 变更管理
    质量体系的任何变更须提前通知公告机构,由其评估是否需重新审核。

 

4. PED认证D模式的公告机构的监督职责


  • 4.1 监督目的
    确保制造商持续履行质量体系义务。

  • 4.2 制造商配合义务
    制造商需允许公告机构进入相关场所并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体系文件及质量记录。

  • 4.3 定期审核
    公告机构须定期审核(每三年全面重审),并向制造商提交审核报告。

  • 4.4 突击检查与测试
    公告机构可进行不定期访问,必要时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体系有效性。访问频率基于设备类别、历史结果、变更情况等因素确定。

 

5. PED认证D模式的符合性标识与声明


  • 5.1 CE标志
    制造商应在每台合格设备上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5.2 符合性声明
    制造商需为每个型号制定欧盟符合性声明,并自投放市场起保存10年,供主管部门查阅。

 

6. PED认证D模式的文件保存要求


制造商须自设备投放市场起10年内保存以下文件:

  • 第3.1条所述技术文件;

  • 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变更记录;

  • 公告机构的所有审核报告、决定及通知。

 

7. PED认证D模式的公告机构的信息通报义务


各公告机构须向主管当局报告质量体系的批准、拒绝、暂停或撤销情况,并与其他公告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8. PED认证D模式的授权代表


第3.1、3.5、5和6条规定的制造商义务可由授权代表在明确授权范围内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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